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发表时间:2020-06-17 00:00

一、语言文字工作方针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我国的语言文字政策

1.基本政策

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大力推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努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2.一般政策

国家保障公民的语言权利,为公民学习、使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文的使用与发展;重视并保护弱势语言和弱势群体的语言;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国家推广普通话不是为了消灭方言,方言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将长期存在;国家重视提升国民语文素质;国家重视语言资源保护。

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

**部分 法律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五)《扫除文盲条例》: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部分 文件摘录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种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要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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